-11-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教代会议事规则如下:(一)教代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二)召开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12-(三)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四)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五)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组织,是学校日常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涉及教职工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实际困难。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校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学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和修订校学生会章程;(二)听取、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工作报告;(三)审议通过校学生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学代会议事规则如下:(一)学代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13-如遇特殊情况,由校学生会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二)学代会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三)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内部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部署及授权,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二)进行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三)提出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四)负责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及其他学术活动,提
-14-高研究能力和水平;(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根据议题,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或总支书记主持。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第四十条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教研室、科研院所等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教代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二级学院设立分工会,实行教代会制度,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本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专职科研机构。
-15-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服务发展、精干高效的原则,对机关部门进行设立或调整。各行政部门根据校长的授权、按照职能职责,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图书、档案、后勤服务、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第五章教职工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16-(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六)维护和弘扬学校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九条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第五十条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教职工给予纪律处分。第五十一条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调解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按规定受理教职工申诉。第五十二条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救助。
-17-第六章学生与校友第五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公平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三)树立和弘扬学校的良好学风、校风;
-18-(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学生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第六十条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是指在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长江师范学院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第六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广泛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
-19-持二级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奖励基金等。第六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将全部收入、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第六十三条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的学校所有的其它权益。学校依法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第六十四条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第六十六条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强化经营管理能力,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八章学校标识第六十七条学校校徽包括标志和徽章。学校标志为圆形,内部由校名中英文、翻开的书卷和“1931”等元素组
-20-成。校名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学校徽章为题有毛泽东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红底白字徽章,学生佩戴白底红字徽章。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旗由蓝色校徽、蓝色毛泽东手书体校名及蓝色英文校名组成。第六十九条校训:“学高身正,敬业自强”。第七十条校歌:《长江师范学院校歌》。第七十一条建校时间:1931年;校庆日:每年5月第二个星期六。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行使。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